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2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嚴厲處罰,“劍指”監管部門不作為。專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是食品安全問題頻出的原因之一。以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例,地方政府接到報告後麻木不仁,置若罔聞,導致這一重大民生事件被瞞報。“要設置監管‘高壓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說,草案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依照規定的職責逐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細化處分規定,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在現行食品安全法中,對於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的情形,規定可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但並未明確哪些行為可被認定為未履行職責。修訂草案明確了職責逐項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分規定。如,三種行為將給予開除處分,包括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以及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同時,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據新華社
  食品安全立法司法歷程回顧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正式施行2009年 食品安全法獲得通過,並於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2014年6月23日 食品安全法自實施以來迎來首次大修據新華社新聞背景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連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政府主要負責人應辭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r06brgwb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